《实施条例》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刘昌亚表示,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问题。“一方面,它稀释了公办学校本身的品牌资源,加剧教育焦虑,由此衍生出许多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却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这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刘昌亚说。新修订的《实施条例》第七条重点规范了这一办学形式,下一步,教育部还将出台细化文件,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
此外,针对社会关注的民办高中跨区“掐尖”招生行为,王大泉回应说,《实施条例》提出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此外,考虑到基础教育的事权在地方,因此规定,符合省级教育行政规定的可跨区域招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