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基本法相关制度机制需重点突出”
中评社:为保障基本法在香港的全面准确实施,您认为与基本法实施配套的制度机制应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田飞龙:在“占中”运动与反修例运动的极端社运冲击下,香港基本法的制度安全问题已提上议事日程。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尤其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与执行机制的制度建设议题,是有着丰富内涵与针对性的。
完善基本法相关制度机制,需要重点突出,大致应聚焦于:其一,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这里包括23条立法,可以探讨本地立法重启,也可以探讨无法重启条件下中央主动介入的方式,比如人大释法、基本法附件三列入等,但中央主动“送法入港”需要符合“一国两制”,考虑到香港国家安全制度建设的特殊性与差异性,确保有关制度规范接地气,可与香港执法机关衔接及真正能够落地起作用。
其二,完善选举法律体系,确保选举公正及参选人合乎基本法要求。随着极端社运及选举夺权压力的聚集,香港选举公正性再次凸显,需要特区政府检视既有选举法律是否能够为选举主任的合法DQ提供有力支撑和保护,是否能够有效监测和排除选举舞弊及选举暴力,是否能够确保不同代际群体公平参与投票及表达真实意愿。有证据表明,2019年底香港区议会选举存在严重的选举暴力和作弊现象,今年的立法会选举及今后的有关选举必须完善制度,加强执法,排除选举不公和暴力因素。
其三,完善人大释法与决定制度。回归23年来,中央对港权力行使高度节制,在保障香港高度自治的同时也存在管治责任缺失及纵容香港分离势力滋长的弊端。比较而言,人大释法与决定是中央管治和监督香港执行基本法的有效法律机制,但缺乏常态化的行使及具体的法律制度程序加以规制。在治港新挑战下,人大释法与决定的制度化不容回避。
其四,完善对香港自治权的宪制性监督制度。香港所有的自治权,包括立法、行政与司法,皆由基本法授权,且受基本法上规定之中央管治机关的监督。但这种监督既往更多以非正式及放任方式进行,一定程度上导致香港基本法的变形走样。完善对香港立法会的备案审查权、对行政部门的高官监督问责以及对司法部门的宪制监督,是香港基本法制度完善的必要课题。
其五,完善香港参与国家战略及融入国家发展的有关制度、机制和政策框架。以“一地两检”为例,香港特区政府开始探索与广东地方及国家的制度合作与融合。随着“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的实施,国家会主动配置对香港的管治权及政策机制,吸纳和保障香港居民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利,而特区政府亦需要修订和制定相应的法例、规例和政策指引促进香港与内地的融合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