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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主持基本法23条立法公众谘询记者会
http://www.CRNTT.com   2024-01-31 00:15:26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中评社 陆文煜摄)
 
  (二)尽早完成立法,履行宪制责任
 
  关于立法时间方面,正如行政长官刚才提到,《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要尽快做。除了因为香港面对真实的国安风险,这也是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中最重要的字眼就是特区“应”自行立法,既然是特区的责任,就必须尽快做。再者,全国人大《528决定》第三条和《香港国安法》第七条用字更加明确,重申香港特区“应当尽早”,我强调是“应当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
 
  (三)全面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528决定》及《香港国安法》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立法需要同时全面落实《528决定》及《香港国安法》的要求。这也是基于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以下几项条文最为关键:
 
  (1)《528决定》第四条订明,香港特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强化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
 
  (2)《香港国安法》第三条第二款重申“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第三款规定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即《香港国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3)《香港国安法》第七条要求特区尽早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区要自行立法禁止七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立法原意是要求香港特区自行立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这也是“一国两制”的最高原则。《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我刚才引述《528决定》和《香港国安法》的相关规定,是完全一致,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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