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南海仲裁”和常设仲裁所
1,“南海仲裁”的有效性
2014年3月30日,菲总统阿基诺三世在美日唆使下,向设于荷兰海牙的非政府机构“常设仲裁所”(PAC,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提起仲裁。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行使了拒绝仲裁的权利。常设仲裁所自认有权仲裁;且自认没有双方参加也可以单方仲裁;两年后2016年7月12日发布了《南海仲裁裁决文》〔16〕。
中国予以拒绝。表态国家中,反对仲裁对支持仲裁的比为58国比21国〔17〕;其中美国又是拒绝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家。菲越被归类为支持仲裁国,实际上坚决反对仲裁裁定自国已占岛屿不是岛是礁,因此不得领有专属经济水域。
菲律宾主张中国侵犯菲权益的根据为,中国所占岛礁在菲所占岛礁的专属经济海域之中;而《南海仲裁文》裁决南沙全部岛礁没有专属经济海域,当然菲所占南沙岛礁也没有专属经济海域,那么哪里会存在中国所占岛礁侵犯菲专属经济海域之事。日本从美反中,站在支持《南海仲裁文》的最前列,可是没想到《南海仲裁文》竟隔山打牛,五次点名太平洋上的日本冲之鸟岛也不是岛是礁,无专属经济海域,使得日本十分尴尬。
常设仲裁所通知菲律宾缴纳三千万美元仲裁费,五百页仲裁文相当于一页六万美元。菲声称应由美国支付;美国否认。这又激怒了杜特尔特总统。后来,美国驻菲律宾大使授权建议作为支援菲国内法制建设提供三千万美元;结果,又因当年特朗普赢得总统大选而成为一张画饼。未缴纳仲裁费,仲裁裁决不生效。
2,常设仲裁所仲裁的法律约束力
2016年7月25日日本记者俱乐部请常设仲裁所前所长小和田恒(日本皇太子岳父,现为天皇岳父)应邀讲演,期待他权威性地批判中国否定仲裁有法律约束力;可是他仅做了实事求是的说明:“常设仲裁所的裁决是判断,不是联合国下属机构国际司法法院(ICJ)的判决,在国际社会会造成政治压力,但是不具法律约束力。〔18〕”。
常设仲裁所是仲裁国家、企业、私人的国际争议的非政府组织;仅设有事务办公室,及无薪酬法官注册名单。日本外务省主页记载,“日本是常设仲裁所的最大捐助国之一”〔19〕。小和田恒是历任大使、日本外务省次官(行政首长)的职业外交官。他在发表前述演讲时,已从常设仲裁所所长转任联合国机构国际司法法院大法官、院长。他的后任常设仲裁所所长,主持南海仲裁的柳井俊二亦是历任驻美大使、外务省次官的职业外交官,后又从常设仲裁所所长转任联合国机构国际海洋司法法院院长。日本政府捐助国际法律机构,使之成为并非法律专家的日本退休外交官们再就业的地方。可见常设仲裁所与其说是司法机构,不如说是政治外交机构,其信用性当然存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