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不承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不受任何约束的美国,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俄英法也跟中国一样,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争端解决程序。可以说这才是国际法标准,才是现行的国际法秩序。其逻辑是土地、海域涵养久远至千年的历史文化,众多至亿万的人间情感,不是数名法律专家可以一锤定音的,主权问题从来都是在国家之间进行政治解决;同时,处于弱势的中小国家甚至更需要此等选择权的保护。
3,《南海仲裁文》内容是否合法
裁决的焦点有二:
(1)否定中国“九段线”是“历史性权利”的裁决
第一,错误地裁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九段线失效。
这是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否定历史性权利,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是承认历史性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以否定其生效之前的世界海洋历史性权利,那就无需规定承认历史性权利了。可见,该裁决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世界海洋存在各种历史性权利,与他国存在争议的话,或通过当事国交涉,或选择仲裁或审判;不过,仲裁或审判可以裁决归属,没有取消历史性权利的权限,历史是无法抹消的。
第二,中国从未宣称过九段线是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中国政府相关文件中的用语是:“㈠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㈡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和毗连区。㈢中国南海诸岛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㈣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20〕仲裁员就菲律宾所诉“中国的九段线主张”进行裁决,是在对不存在的“中国主张”做裁决,因此仲裁无效。该仲裁违反了首先“确认事实”这一常识性裁判法则。
第三,《南海仲裁文》裁决,九段线之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证据和拥有排他性实效统治的历史性证据。前述1887年6月26日首次划定中国和法属印度支那海上国界的《清法续议界务专条》;1930年代法国侵占南海岛礁时中国及日本等国依据《清法续议界务专条》对法国进行抗议的史实;1946年依据《波茨坦公告》联合国军命令中美两国军队收复南海诸岛归还中国的国际法及其实践;1948年“中华民国”公布《南海诸岛位置图》正式划定断续线之十一段线;战后“中华民国”始终坚守南沙群岛主岛太平岛直至今日宣示对南海全岛礁行使主权的史实;1970年代之前菲越马及世界各国相关南海领土领海的地图、法律、公文书及小中大学教科书中的记述都标明“断续线”,承认南海全域是中国领土领海的史实;1974年、1988年、1994年中国行使武力夺回1970年代以后越南和菲律宾抢占的西沙和南沙群岛七处岛礁,遂行排他性实效统治的史实;以上,中国持续百三十余年之历史性权利的法律证据和排他性实效统治的历史性证据,在地球上又有哪个国家能与之比多寡、比确凿呢? |